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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字塔股权架构下股东控制权及分红权比例确定方式

股东直接持股(如图1所示)的情况下,各股东间的股权比例通常只是根据其出资额来确定,虽然权利比例一目了然,但在后期公司融资过程中,容易出现实际控制人(作字面理解)因股权比例被稀释而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情况。

金字塔股权架构下股东控制权及分红权比例确定方式

股权架构

实践中,不少(大中型)公司的股权架构采用的是“金字塔式”的。

实际控制人通过一层或多层间接持股的形式,达到控制底层公司(通常作实体经营)的目的,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采用的股权架构被形象地称为“金字塔式”股权架构。

如图2所示,实际控制人透过A、B公司,通过单链条金字塔式的股权架构层层控制了徒行公司:

另一种金字塔式股权架构采用多链条控制形式,在这种控制形式中,实际控制人通过两条或多条链条对底层公司进行层层控制,如图3所示:

从上面的图例可以看出来,金字塔式股权架构的特点是多层级、多链条,实际控制人在金字塔链条顶端,目标公司在金字塔底端,目标公司产生的利益在向上流动。

确定方式

股东们有两项基本权利,一项是基于持股比例(投资比例)享有的控制权(表决权),另一项是按持股比例享有的现金流权(参与企业现金流分配的权利,即“分红权”),借助金字塔式股权架构,实际控制人可以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,而且多数情况下会以较小的现金流取得较大的控制权。

在单链条控制状态下,确定最终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方式:

最终控制权=控制链条中各层级的股权比例的最小值

例如:在图1所示的控制链条状态下(即单层控制下),控制权比例等于现金流权比例;在图2所示的控制链条状态下,实际控制人对徒行公司的控制权为51%,若其中一环的股权比例变更为30%,则实际控制人对徒行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为30%。

最终现金流权=控制链条中各个层级的股权(现金流权)比例的乘积

例如,在图2所示的控制链条状态下,实际控制人对徒行公司的现金流权为15.61%(51%×51%×60%)。

在多链条控制状态下,实际控制人对底层公司最终控制权,为各链条中最小持股比例之和;实际控制人的最终现金流权,为各链条现金流权之和。

例如,在图3所示的控制链条状态下,实际控制人透过A公司和B公司两条链条控制徒行公司,此时,实际控制人对徒行公司的控制权为91%(52%+40%);现金流权为51%(51%×60%+51%×40%)。

通过金字塔式股权架构的设计,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自身有限的资金撬动更多的外部资金,实质上也放大了对底层公司的控制权。

例如,若图2所示的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人民币,则实际控制人通过自身的510万元,就控制了其他投资人(股东)1380万元(490万元+490万元+400万元)的出资,比直接持有徒行公司股份有优势。

当然,公司股权架构复杂了,监管难度也会相对较大,实践中,应当防止实际控制人利用复杂股权架构,实施掏空公司(尤其是上市公司)的行为。

以上浅见,欢迎朋友们交流、指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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